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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第4次)
發表于: 2013/08/15
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學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4次)
一、依據:教育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暨「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甄選科別、名額、代理期限:(代理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依本校
報經教育局核准之期程聘任)
輔導活動科:正取1名,備取3名。(實缺代理,代理期限自102年8月26
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
三、公告方式:簡章公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報名表、甄選證等相關表格請至本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http://www.mtjh.kh.edu.tw/】
四、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102年8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2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3號;電話:3818718轉51或11)。
五、報名資格:
(一) 基本資格(均需具備):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2.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各
款之情事者(如附錄)。
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遷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二) 應甄資格:
1.具有中等學校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2.具有修畢國中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報考領域專長之修畢證明
書者。
3.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手續:
(一)檢具有關證件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附委託書),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填具報名表,上黏貼1吋相片1張,身份證影印本1份。
(三)填寫甄選證1份,上黏貼1吋相片1張。
(四)請自備下列各項證件附證件正本、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一
律以A4紙張影印,並於影本上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名,依下列次序裝訂:
1、國民身分證。
2、學經歷證件。
3、合格教師證書。
4、特殊專長證明文件。(無者免繳)
5、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級檢定以上、特殊教育教師證書、特殊教育經歷、修習特殊教育3學分或54小時(含以上)之證明。(無者免繳)
6、切結書。(切結無報名資格(一)各款情事)。
7、兵役證明(男性退伍令影本)。
8、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
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五)繳交報名費:新台幣壹千元。
(六)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32元限時掛號信之回郵信封一個。
(七)發給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七、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102年8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口試與試教順序、時間
地點於102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公布於本校網站首頁。請考生按照排定時間應試,排定應試時間終了時仍未到場者,以棄權論。
(二)地點:高雄市立民族國民中學
(三) 考試當日如遇天災或特殊事故停止上班上課時,考試日期順延1日。
八、甄選方式:試教、口試
(一)口試約5分鐘,試教約10分鐘。
(二)試教範圍:試教單元自選
輔導活動科:101學年度康軒版(一上輔導活動單元)。.
(三)口試範圍:教育理論與實務,本科專業知識與能力等。
九、錄取及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錄取成績計算:
1.口試佔總成績40%,試教佔總成績60%。
2.依成績總分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之順位,由成績
較高者優先錄取),並得酌予備取若干名,惟平均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十、放榜:102年8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公布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
十一、報到聘用:
正取人員:請於102年8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前至本校人事室 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備取人員:接獲通知於102年8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前,向本
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十二、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
依相關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
十三、附則:
(一)代理教師未來工作如下:教學或協助行政業務工作。
(二) 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年6月11日高市教人字第0970022380號函規定,
本市代理教師自97學年度起停止辦理成績考核。
(三)復依本市教育局98.3.30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函暨98.4.15高市
教人字第0980014889號函等規定,自98學年度起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敘薪,不再採計聘任前各項年資。
(四)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十四、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檢舉電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7)3373135轉2126或2127
(二)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二二九九號信箱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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