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第 81 條保障法官身分之意旨,下列何種人事行政措施,得以司法行政命令定之?
(A)停職
(B)轉任
(C)減俸
(D)免兼庭長
統計: A(634), B(1107), C(315), D(7817), E(0) #1570459
詳解 (共 8 筆)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釋字第539號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
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未因業務需要酌予延長職期,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釋字539號
-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除揭示司法權獨立之原則外,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之維護審判獨立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nn n
- n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庭長於合議審判時雖得充任審判長,但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任之。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又兼任庭長之法官固比其他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具有較多之職責,兼任庭長者之職等起敘雖亦較法官為高,然二者就法官本職所得晉敘之最高職等並無軒輊,其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nn n
- n 司法院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院台人一字第0八七八七號函訂定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九)院台人二字第一八三一九號函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其中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n
憲法第 81 條:
Q.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身分與保障,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大法官亦受憲法第 81 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保障
(B)並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C)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D)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屬於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
Q.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81 條法官終身職保障之適用?
(A)司法院大法官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C)高等法院法官
(D)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Q.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下列何人不受憲法第 81 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先前已擔任最高法院法官 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C)先前已擔任大學教授 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D)司法院秘書長 .
Q.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並非憲法第 81 條所稱之法官
(B)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得連任
(C)解釋憲法、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均屬於大法官之權限
(D)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具大法官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