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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罰的裁罰權,至於制定行政罰手段者,只限於那些自治團體?
(A)鄉(鎮、市)、縣(市)
(B)直轄市
(C)縣(市)及直轄市
(D)鄉(鎮、市)、縣(市)及直轄市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陳佳琪 高二上 (2012/12/26)

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 稱縣 ()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直轄市法規 ()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罰的裁罰權,至於制定行政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