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四條關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範,其修正條文於民國98年11月..-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5F Yu Min Chiu(感 大二上 (2014/02/26)
第14條103年修正補充: 第14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解聘條件 2/3出席,1/2通過 改為2/3出席,2/3通過)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2.07.10修正) 七、... 查看完整內容 |
6F
|
7F Anny Ou-yany 大一上 (2017/03/05)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