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擬辦的方式,何時可以採用簽稿併陳:①訂定法令案件;②重大興革案件;③一般簡單案情;④內容須另為說明;⑤限時辦發不及請示。以下那一組是正確的
(A) ①②
(B) ②④
(C) ②③
(D) 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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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347), C(245), D(2322), E(0) #198966

詳解 (共 3 筆)

#258703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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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03


簽稿併陳

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需酌加析述之案件

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需加說明之案件

3需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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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19
以稿代簽    >>  一般案情簡單,OR   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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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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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先簽後稿簽稿併陳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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