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七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二、室外活動空間。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為何不是E廚房可以和國小部共用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幼兒園及分班之下列必要空間,哪些是國小附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