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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鐵路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下列何種行為,鐵路站、車人員無法依鐵路法規定,強制行為人離開站、車或鐵路?
(A)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B)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C)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D)無票乘車且拒絕補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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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Hilary Lin 高三下 (2012/03/27)
第七十一條   (罰則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五、未經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Hung Kai Shiu 國二上 (2016/05/25)
已修法
7F
追求卓越 高三下 (2016/06/12)
對喔!修法囉!第71條中沒有這項囉!
8F
c0928372432 高二下 (2019/10/03)


回樓上,第71條不是還有這條嗎??


第七十一條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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