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3 條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訴379:「參與判決」
訴313:「參與宣判」
宣判與判決不同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第 380 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已刪除】下列何者,非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A)未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宣判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