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七 條 儲戶逾五年無交易活動或未為其他申請,中華郵政公司自最後往來滿五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應通知該儲戶。
【已刪除】中華郵政公司依規定得對於郵政儲金儲戶停止給息,其起算日,自儲戶之最後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