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
四、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已刪除】依據「兒童及少年機構設置標準」,托育機構之「日間托育」方式,其收托時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