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B)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C)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D)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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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0), C(4), D(10), E(0) #29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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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84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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