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本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99年5月7日修正)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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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ie Wang 高一下 (2011/06/10)
資料來源:臺南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二、幼童專用車係指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三、幼稚園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處,托兒所為本府社會處。四、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一)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辦理下列事項:1.幼童專用車申購或變更同意書核發事項。2.幼童專用車過戶、領牌後備查事項。(二)臺南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1.幼童專用車購置審核及發照事項。2.幼童專用車定期及臨時檢驗事項。3.幼童專用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4.幼童專用車保養記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五、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申請將新車作為幼童專用車或舊車變更為幼童專用車,本府審核同意時,應要求申請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請其於車輛完成異動後十日內通知本府。六、幼稚園、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七、本府得視實際狀況,要求本府公、私立立案幼稚園或托兒所至.....看完整詳解 |
2F 羅燕玲 研一上 (2015/01/24)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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