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記憶口訣:
刑法消滅時效:
追訴權: 30. 20. 10 .5
行刑權: 40. 30. 15. 7
【已刪除】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