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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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n Wu 高三下 (2012/09/11)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夫妻關係之消滅,是指夫妻離婚、或夫或妻其中一人死亡) 又根據稅捐機關表示,被繼承人(即夫或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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