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外國人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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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ura Pan 國三下 (2012/05/3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暫予收容: 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 高一上 (2015/07/17)
*本題已修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 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
3F WANG(移民已上榜) 高三下 (2016/05/05)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 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