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如何處理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所有權?
(A)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三個月
(B)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六個月
(C)公告三個月後繼續保管三個月
(D)公告三個月後繼續保管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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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96), C(13), D(35), E(0) #398497
統計: A(46), B(296), C(13), D(35), E(0) #398497
詳解 (共 4 筆)
#2518989
這題是考大眾捷運法非民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該條已刪
--102年6月5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第32條之1(遺留物之公告招領)(刪除)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至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遺留物,如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保管困難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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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59
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二條之一, 該條文已於102年6月5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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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667
刪除卻沒有相關的規定在規範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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