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對鐵路行車事故,依鐵路法應負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之機關(構)為何?
(A) 行政院
(B)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C)交通部
(D)鐵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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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6), C(605), D(1993), E(0) #324463

詳解 (共 6 筆)

#532789

第56條(鐵路機構應遵行之安全措施)【相關罰則】§67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 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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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94

比較:
第40條(行車事故報告)【相關罰則】§6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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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38
鐵路法第56條  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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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55
56-5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記錄 設施 設備等相關資料.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奇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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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53
新增為(56-1).(56-2).(56-3).(56-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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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551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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