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已刪除】被第三人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