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乙女先於甲男死亡時,乙女所留下之下列何種權利,不為其子女丙與
丁所繼承?
(A)授權專利權利金之請求權
(B)所有權取得時效占有之期間
(C)對甲男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D)對乙女之叔父戊男死亡時之酌給遺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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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3), C(373), D(430), E(2) #377082
統計: A(47), B(33), C(373), D(430), E(2) #377082
詳解 (共 7 筆)
#522810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
其立法理由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若剩除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以及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等理由,爰將原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故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自得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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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790
我認為這題應該是第1148條第1項:「繼這題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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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6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9、1011 條條文
| 第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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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850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對「夫或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物質上及情感上的貢獻支持」的法律評價,而用來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所以第三人既對婚姻經營無貢獻支持,自不得代夫妻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的一身專屬權,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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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52
所以這題應該要改為答案有誤囉?
因為第1030-1條增加第三項了,所以可以請求?
我不太懂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的意思
依契約承諾→遺囑上有明示,就可以讓與或請求嗎?
已起訴者又是何種的狀況呢??
已起訴者又是何種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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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69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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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39
§1030-1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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