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3.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所在位置之 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然甲於他日取回先前安裝衛星定位器過程中,為 A 察 覺而遭現場壓制並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為正當防衛不罰
(B)甲為依法令行為不罰
(C) A 無權提出告訴
(D)甲蒐集定位資料屬強制處分
(E)甲蒐集定位資料無證據能力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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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423), C(52), D(1141), E(865) #1765553

詳解 (共 10 筆)

#267842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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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581

正當防衛

客觀上須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行為須符合適當、必要,主觀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意思,始該當正當防衛。

本題甲於他日取回先前安裝衛星定位器過程中,A得主張甲侵害其隱私權,當屬現在一不法之侵害,A 現場壓制甲之行為,雖然可以達到排除侵害目的,惟手段上不符合必要性,而論以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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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207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0563

1. 按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害秘密罪的立法目的,是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所謂「非公開的活動」,固然是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倘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即為公開的活動。不過,在認定是否為「非公開」之前,須先行確定究係針對行為人的何種活動而定。以行為人駕駛小貨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例,就該行駛於道路上的車輛本體外觀而言,因車體本身無任何隔絕,固然是公開的活動;但是從小貨車須由駕駛人操作,該車始得移動,且經由車輛移動的信息,即得掌握車輛使用人的所在及其活動狀況,足見車輛移動及其位置的信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的行動信息,故如就「車內的人物及其言行舉止」而言,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的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的隱私,即難謂不屬於「非公開的活動」。

2. 有關GPS 追蹤器的使用,既是新型的強制偵查處分,而不屬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或其特別法所明定容許的強制處分,則為使該強制偵查處分獲得合法性的依據,本院期待立法機關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能儘速就有關GPS 追蹤器使用的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的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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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913
這其實要定什麼罪,尚屬爭議,因為現在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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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900
請教一下為何A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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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643
為什麼非經合法程序獲得證據,這樣的行為可以稱作「強制處分」?
既然知道是違法取證了,「強制處分」的意思不是代表經合法程序獲准的司法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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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800
甲之行為應該當於刑法315-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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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325
有大大可以解釋選項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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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019

我覺得這題只有E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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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448
E選項為什麼不是適用158-4由法官權衡認定證據能力,而是直接說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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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規範特殊強制處分規定,裝GPS為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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