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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他人聲明或申報事項,公務員需進行查證,查證屬實,始予登載
(B)公務員登載之公文書均須經實質審查
(C)向駐在我國之外國使領館人員為不實之申報,經該外國使領館人員登載者,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他人聲明或申報事項,公務員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該聲明或申報係屬不實之事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書寧 小五下 (2011/11/15)

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上認為構成此罪須符合以下二要件:

(一)公務員須非知情 - 若行為人與知情公務員對於不實登載有犯罪意圖時,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行為人應與公務員一同依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有關共同正犯之說明,請參閱本案例後之法律小辭典)論處,而非單純適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公務員對於登載之事項沒有實質上之審查權 - 實務上認為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必須是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後,公務員就有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之義務,才可以算構成這項罪名,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需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那C錯在哪...?

2F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大二上 (2012/02/02)

估計外國使領館人員並非我國之公務員。

【已刪除】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