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高雄市政府發函給所屬各區公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正本」欄應如何填寫最正確?
(A)一一列舉各區公所全銜
(B)直接填上「如受文者」即可
(C)只要填寫「本府所屬機關」即可
(D)應寫明「苓雅區公所等」,以市政府所在地列首位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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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2), B(539), C(664), D(693), E(0) #322507
統計: A(3362), B(539), C(664), D(693), E(0) #322507
詳解 (共 4 筆)
#459934
文書處理手冊:
「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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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344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規定,「正本」或「副本」都必須分別逐一書明全銜,但有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時,可用「通稱」;準此,(B)、(D)都不正確,至於【(C)只要填寫「本府所屬機關」即可】,雖屬於前述的「通稱」,但其意除所屬各區公所之外,並包括民政局、工務局、教育局……等機關。所以,選(A)較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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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198
依文書處理手冊,應書明全銜或者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
那本府各區公所是否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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