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2 我國現制中之「憲法法庭」,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之規定,則其主要設置目的包括下列何者?
(A)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B)審理政黨聲請登記事項
(C)解釋憲法
(D)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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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28), C(27), D(20), E(0) #1320883

詳解 (共 1 筆)

#1391600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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