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保 障的意旨?
(A)合乎,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就一般人的財力來說,負擔不至於過重,符合比例原則
(B)合乎,為了促使人民遵守法律規定,立法機關有權就違反管制之行為,透過法律給予適當裁罰,符合處罰 法定原則
(C)不合乎,米酒要賣多少價格,屬憲法保障米酒所有人財產權與私法自治之範圍,主管機關既無權干涉,更 不得裁罰
(D)不合乎,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不論情節一律按新臺幣 2000 元裁罰,個案處罰可能會過苛,且沒有設適 當調整機制,不符妥當性與比例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25), C(8), D(199), E(0) #1321385

詳解 (共 3 筆)

#1681937
把他想成偷一個東西判竊盜罪跟偷一百個東西...
(共 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1639041
不知錯在哪!
0
0
#1655479
釋字641違憲。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