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且不得少於1人。
【已刪除】12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的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