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依據預算法的規定,有下列何種情事時,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A)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B)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C)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
(D)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
統計: A(505), B(28), C(17), D(20), E(0) #1331895
詳解 (共 5 筆)
口訣:
追加預算(法):依法律、法定預算
特別預算(國、重):國防、國家經濟、重大災變、重大政事
第二預備金(計畫):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因應政事需增加計畫與經費
預算類型
1經常預算(普通預算)與臨時預算
2本預算(政府在每一會計年度經立法院通過的總預算)與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a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b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c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d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3特別預算:a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b國家經濟重大變故c重大災變d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
4單一預算與複式預算。
B為法定預算 CD為第二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動支程序: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C
(三)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D
「第二預備金」→【「集中制」】:
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2. 其「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5000 千萬元 ( 五千萬元 )」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預算編列時」為「因應意外之需」而「公務機關單位」中「設定」之「預備金」為 →「第二預備金」】。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意即 :「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仍需「再提出追加預算」喔 !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條文說明 :
Ⅰ.「任何政府單位」如有「數量較少」的「未預期支出」,通常可「先」就「第一預備金」開支之,但若「所需金額較大」,其「第一預備金不敷使用時」,可以「提出」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申請」。《預算法》第 70條明文規定 :「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理由」,不過其「適用範圍」其實「相當廣泛」。
Ⅱ. 「各機關」欲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由「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唯若「動支金額」超過「5000 萬元」者,必須「先」送「立法院備查」才可動用,但若是因為「緊急災害」動支之「預備金」,則「不在此限」。
當國家發生戰爭或重大災變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何種預算?
(A)國安預算 (B)緊急預算 (C)暫行預算 (D)特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