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職業學校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A)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第 5 條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B)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60學分→X第 14 條 第一項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C)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 3 條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D)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第 8 條 第一項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
廢 職業學校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A) 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第 5 條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B)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60學分→X第 14 條 第一項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C)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 3 條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D) 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第 8 條 第一項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規定
階段
學分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綜合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單科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專科
二年制
80
五年制
220
大學(學士)
128
【已刪除】15 依職業學校法規定,以下關於職業學校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