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時效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已刪除】1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