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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8 下列關於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裁定駁回
B,
(B)訴願程序進行中,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C)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三十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管轄機關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令狐八面 國三下 (2011/12/10)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Tiff 大二下 (2012/01/16)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 訴願程序進行中,請求撤銷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 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 30 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正確無誤)
(D) 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3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9/22)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法定間或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實體不合法→駁回
        →程序不合法→不受理

【已刪除】18 下列關於訴願程序與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