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A)
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B)(C)第9條(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D)
第8條(排除卸責藉口)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已刪除】18 行政罰法上關於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就故意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