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下列何者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法律行為經撤銷
(B)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D)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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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4), C(146), D(28), E(0) #1261459
統計: A(9), B(44), C(146), D(28), E(0) #1261459
詳解 (共 4 筆)
#1368498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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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501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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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504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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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506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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