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制
(C)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債權不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排
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D)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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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74), C(61), D(270), E(0) #1339066
統計: A(22), B(374), C(61), D(270), E(0) #1339066
詳解 (共 3 筆)
#1409143
(D)--->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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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514
B行政執行法第7條但書,5年期限屆滿,已逾5年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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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361
可是他說 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 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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