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八條已於99年刪除,刪除前原文:
第八條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
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一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已刪除】2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不在地主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土地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