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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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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11年 - 111 金門縣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筆試:教育專業科目#10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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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11年 - 111 金門縣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筆試:教育專業科目#108898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11年 - 111 金門縣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筆試:教育專業科目#108898
年份:
111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已刪除】2. 教師有下列哪一種情形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A)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B)體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C)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D)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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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珮珮豬
B2 ·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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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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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劉子寧
2022/07/04
私人筆記#435005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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