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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2. 消費者郵購之商品,如果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已刪除】2. 消費者郵購之商品,如果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