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0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政士法所規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事由?
(A)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B)受法院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
(C)受法院破產宣告而尚未復權者
(D)受法院限制出境而尚未撤銷者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4F
Feng Chun Liu 研一上 (2018/01/30)
106地政士第11條第2項已三讀修法。刪除有關精神病不得擔任之規定。
5F
林翔 國三下 (2018/11/29)

地政士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6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已刪除】20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政士法所規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事由? (A)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