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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已刪除】109年 - 109 交通事業鐵路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重複)#92608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已刪除】109年 - 109 交通事業鐵路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重複)#92608

年份:109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已刪除】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認法定法官原則為我國應遵循之憲法原則
(C)初次受有罪判決者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D)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訴訟權保障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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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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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制度應為外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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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與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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