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1.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多少金額 以上工程,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 管費用?
(A) 新臺幣 100 萬元。
(B) 新臺幣 500 萬元。
(C) 新臺幣 5000 萬元。
(D) 新臺幣 2 億元。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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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26), C(73), D(32), E(1531) #31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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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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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
      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
      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
      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品管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
      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廠商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
      提報,監造單位應通知廠商更換人員。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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