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張三與李四因生意往來發生糾紛,張三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經雙方接受後,由調解委員會將調解書送到地方法院並核定通過。依上所述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張三支付雙方調解費用
(B)調解事件以民事紛爭為限
(C)調解書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D)調解書僅具有民事上契約之效力
統計: A(7), B(77), C(1599), D(126), E(0) #1228453
詳解 (共 7 筆)
補充和解:
「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事效力」,沒有免除刑事效果、不得強制執行。
「訴訟上的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關鍵字:有經過法院的,就會有確定判決效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調例第23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3&FLNO=23
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
n
nnn 調解制度
n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
n 度。
nn 調解範圍
n 一、民事事件。
n 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n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nn 調解管轄
n 一、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n 二、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n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
n 請調解。
n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n 三、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
n 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n 調解程序
n 一、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n 二、聲請方式:
n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n ,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
n 出繕本。
n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
n 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n 調解效力
n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n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n 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n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n 三、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n 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
n 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
n ,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A 鄉鎮市調解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