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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3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例外

(B)公權力受託人違法行為所引起之國家賠償事件,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若被害人未即時採取權利防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其後請求國家賠償時,可能基於「與有過失」原則減免賠償金額

(D)軍人若因部隊違法之管理措施而受損害,由於並非以一般人民身分而受侵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金金金 小一上 (2012/06/15)

國賠法的適用對象為人民即可嗎?
2F
黃揉炳 小二下 (2013/04/20)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993 (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受損害之「人民」可請求賠償。人民一詞解釋上,包括自然人(即一般之民眾)及法人(如公司、財團、社團)在內。資格上亦無限制,故原則上包括公務人員。學理上亦肯定包括自治團體(如台中市)在內,故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違法損害其權利時也可請求賠償,但於例外情形,如依法受監督之事項,則不在適用之列。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71判決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人民」乃指應受公權力支配之一般人民,至於特別權力關係與國家基於主權之作用,對其管轄所及之一般人民行使公權力,與人民發生一般關係者不同。因此認為軍人非一般人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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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ou 國三上 (2013/06/07)
資料來源 http://www.gamez.com.tw/thread-465870-1-1.html
早期國軍的權利被極度壓縮,國軍幾乎無法享有一般平民該有的基本權,直到幾個案件浮出台面,人民也不斷抗議聲援,國軍也是國家的一般人民的說法,漸漸被世人所認同。

依據97年台上字第449號謂:軍人撫卹條例所為之給付,乃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之恩惠,與國家賠償其權利受損之性質不同,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上開賠償金額。又依據 95年台上字第2540號謂:軍人撫卹條例獲有給付,該給付並非損害賠償,自無毋須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這兩個判例都肯認依軍人撫卹條例所發給的撫卹金,是國家基於其因公受傷而給予的恩惠,與國家賠償法因其權利受損的性質不同,國防部不得主張以撫卹金扣抵國家賠償的金額。

【已刪除】23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以金錢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