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3 關於刑法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B)褫奪公權者,不得為公務員,但可參選民意代表
(C)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為宣告
(D)褫奪公權之性質為從刑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in Shara 高一下 (2013/11/19)

刑法§37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刑法§36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已刪除】23 關於刑法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無期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