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安置後,應於多久之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A)一週至兩週內
(B)二週至一個月內
(C)三週至一個半月內
(D)四週至兩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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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8), C(1), D(1), E(0) #1011045
統計: A(9), B(18), C(1), D(1), E(0) #1011045
詳解 (共 2 筆)
#121239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
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
正。
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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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955
阿摩大大請刪除,法條更新如下,已無適合答案選項,謝謝。
林素梅 國三下 (2015/12/05 19:36):0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 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如有不完備者,法院得命於七日內補 正。 前項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其報告內容、項目及格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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