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股票應編號,載明必要事項,由董事幾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A)1
(B)2
(C)3
(D)5
(E) 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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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95), C(172), D(19), E(94) #1513675
統計: A(20), B(95), C(172), D(19), E(94) #1513675
詳解 (共 5 筆)
#2400795
公司法第162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 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 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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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885
公司法有修正~修正後已無明定數量
第 162 條
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
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
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
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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