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2.根據「消防法」規定,由轄區消防分隊執行之第二種檢查,應針對下列何種場所或人員造冊列
管?
(A) 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B)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C)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
(D) 爆竹煙火輸入貿易商營業處所
(E) 曾查獲非法運輸爆竹煙火人員
統計: A(166), B(296), C(253), D(260), E(180) #1964783
詳解 (共 3 筆)
最近有修法了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節錄)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或人員依下列期程實施檢查或 訪視,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 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 ,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 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 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 式公告周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 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 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 記錄檢查結果;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但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在此限。
(3)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 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 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 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有施放爆竹煙火者, 至少訪視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 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 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 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 復存在者,得免列管之。
(11)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 負責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每月至 少前往訪視一次。
(12)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或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於處 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3)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每半年至少 前往訪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