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3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若一方主張,因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故有權利拒絕自己之給付,其所主張之權利性質為 何?
(A)請求權
(B)支配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6), C(9), D(229), E(0) #1321407

詳解 (共 2 筆)

#1625862
民法264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646347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