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下列有關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之案件
(B)行政機關之對外公文以「簽」為主
(C)簽可用主旨、說明、擬辦,3 段式辦理
(D)一般工程招標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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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5), B(4050), C(580), D(292), E(0) #2350767

詳解 (共 5 筆)

#4269484

34 下列有關公文的敘述,何者錯誤?
(A)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之案件 --(O)簽稿之一般原則: 以稿代簽為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B)行政機關之對外公文以「簽」「函」為主----->(X)函: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

(C)簽可用主旨、說明、擬辦,3 段式辦理---->(O)先簽後稿: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D)一般工程招標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O)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3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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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957

文書處理手冊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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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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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973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10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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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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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977

十七、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令: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訂定「○○○施行細則」。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3)公、發布應以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方式為之,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2、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二)函: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的結構,採用「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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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辦法」

3段式。

2、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刊(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一)1、所定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辦理。

(三)公告:

1、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3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2、公告分段要領:

(1)「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及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公告刊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刊(登)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之公告,免蓋用印信、免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

(2)「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

(3)「公告事項」(或說明)有2項以上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縮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3、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3段式。

4、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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