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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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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4年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4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行政程序法#5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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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4年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4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行政程序法#55694 |
科目:
民法和行政程序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4年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4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行政程序法#55694
年份:
104年
科目:
民法和行政程序法
【已刪除】35. 行政處分作成時必須記明理由卻未記明時,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補正, 始能成為合法之行政處分?
(A)行政訴訟起訴前
(B)得隨時補正
(C)訴願程序終結前
(D)該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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