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曾任政務官幾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具有大學校長任用資格?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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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2), C(9), D(10), E(0) #483088

詳解 (共 2 筆)

#354749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3.01.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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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061
第 10 條   大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十年以上,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曾任政務官二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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