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7 關於簽稿擬撰的說明,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簽稿並陳之簽,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B)一般案情簡單之案件,毋須先行請示,得使用「簽稿並陳」
(C)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之案件,應使用「先簽後稿」的方式
(D)先簽後稿之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統計: A(563), B(2654), C(757), D(658), E(0) #429097
詳解 (共 10 筆)
先簽後稿 = 對於制訂 ,訂定, 修正 ,廢止法令 及有關政策性的重要人事,經費等案件
簽稿併陳=重要案件如因時間緊迫,不及先行簽請核示時使用
已稿代簽= 一般的案件...案情簡單
個人見解: 簽是看過、審核,稿是結論
所以比較一下佳解:
先簽後稿-重要的案件需要時間來討論
簽稿併陳-緊急情況所以要盡快提出方案
已稿代簽-事件簡單,可以直接給出解決方案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具有幕僚性質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 段式辦理。
→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