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39 下列關於聲請交付審判之敍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方得提出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B)聲請交付審判期間為 10 日
(C)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D)交付審判由該管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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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互相打氣(・∀・)人(・∀ 高二上 (2019/08/24)
刑訴§258-1      I.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B)10日內(A)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看完整詳解
5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5/28)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3)

此題目刪除的理由是因為,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刑事訴訟法§258-3,「交付審判」已更名為「准許提起自訴」

7F
ˆ. ̫ . ˆ 大三上 (2023/08/01)

第 258-1 條
I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B)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A),向該管第一審法院(D)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第 258-3 條
I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C)行之。

【已刪除】39 下列關於聲請交付審判之敍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方得提出聲請..-阿摩線上測驗